1、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可购买同版本赔偿。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、无污损。如有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 |
2、遗失或损坏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 |
(1)中文图书 |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|
198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|
(2)外文图书 |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|
198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原价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×2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|
赠书:40×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|
遗失或损坏多捐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 |
3、所借阅的书刊如有圈点涂画、污损,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,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。 |
4、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。不足50元,按5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倍处罚。 |
5、对损坏或偷窃图书者,除需照章赔偿外,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权限,或上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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